宗族是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人類生活共同體,在數千年的中國歷史中曾發揮過非常獨特的作用。自古以來,宗族即具有“賑贍貧窮”的社會保障功能,只是由于社會生產和生活較為落后、簡單,社會保障功能也比較單一,因而主要表現為對宗族貧困成員的臨時物質救濟。如西漢的朱邑,“身為列卿,居處儉節,祿賜以共九族鄉黨,家亡余財”;東漢的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賑恤宗族,收養孤寡”等。
宗族的經濟基礎是族田。族田及其管理機構義莊是宋代以后各宗族為了保障族眾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是地主階級“敬宗收族”的主要手段。一般認為,族田及其管理機構義莊是范仲淹首創的。范氏義莊突出的社會保障功能得到當代與后世的一致頌揚,在歷史上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宋代的范氏義莊奉行普遍福利原則
范仲淹(989—1052)是北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思想家和文學家。他為官多年,倡導“先憂后樂”,素以國家、生民為念,成為后人立身處事的楷模;实v元年(1049),范仲淹出知杭州,考慮到蘇州的宗族中尚有不少饑寒的成員,于是“置上田十頃于里中,以歲給宗族”,使“雖至貧者,不復有寒餒之憂”。錢公輔撰《義田記》稱:范仲淹“于其里中買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日義田,以濟養群族”。范仲淹以俸祿之余購買良田,捐為范氏宗族公產,稱為“義田”,又設立管理機構,稱為“義莊”。義莊的功能,涉及諸多方面,但對宗族成員進行經濟生活的保障,是其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
關于范氏義莊,學界已有較多的研究。有些學者認為義莊的設立,是與“立宗子法和強化地主家族、穩定封建統治聯系在一起的”,義莊制度“助長兼并之風,對農業經濟有不良的影響”。這顯然與范仲淹設置義田、創設義莊的初衷不符,有將簡單的歷史事實復雜化的傾向。對此,方健先生辨之甚詳。就范氏義莊創置的背景而言,早在范仲淹“未貴顯”時,見族人中貧富不一,不少成員有“寒餒之憂”,即“常有志于是(即設義田)矣”。龔明之《中吳紀聞》卷三中記載:有人勸范仲淹去洛陽購地營建別墅,范仲淹加以拒絕,說:“人茍有道義之樂,形骸可外,況居家乎!”決意“俸賜之余宜以朋宗族”。范仲淹自己也說過:“若獨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以見祖宗于地下,今何顏人家廟乎?”同僚富弼在《范文正公墓志銘》中評價范仲淹說:“公天性喜施與,人有急必濟之,不計家用有無!笨梢,范仲淹創設義田、義莊,是出于愛護族人、共享富貴的目的,這與他一貫愛民的言行、“樂善泛愛”、“臨財好施”的個性以及“利澤生民”的社會責任感是完全一致的。正如劉子健先生評述的那樣:設立義莊,發揮極大穩定社會和經濟的作用,固然反映仲淹對傳統宗族組織的重視與族產制度的維護,和他素懷民胞物與的偉大胸襟、博施濟眾的深厚德澤也是分不開的。這也說明范氏義莊的設立,對當世是產生了積極影響的。至于后世義莊盛行助長兼并之風,實已背離范仲淹的初衷,是不能歸罪于范仲淹的。
為了保證義莊的正常運營和久持不墜,范氏義莊設立以后不久,范仲淹即手定“規矩”,對義莊收入的分配作了具體安排。義莊所得租米,分與全體宗族成員,“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大致而言:
(一)宗族內部逐房計口給米,男女五歲以上每人每日白米一升;
(二)每人每年冬衣布一匹,五歲以上十歲以下減半;
(三)嫁女者給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給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四)喪葬之事,尊長先后給錢二十五貫,次長十五貫,十九歲以下至七歲以上者分為三檔,分別給錢七貫、三貫、二貫;
(五)子弟中有為官者,若在待選、丁憂或任川、廣、閩官而留家鄉里者,照樣贍給米、錢;
(六)鄉里、外姻、親戚中有貧困、急難不能度日者,諸房商議核實,酌量濟助;
(七)年成豐熟,必當樁留三年以上糧儲,以備兇荒。
需要說明的是,學者每多不察,往往以宋人錢公輔撰《義田記》描述范氏義莊的贍族舉措,以致以訛傳訛,如《義田記》所稱“嫁女者錢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婦)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數,葬幼者十千”等,均與范仲淹所定《義莊規矩》不合。
從范仲淹所定《義莊規矩》可見,第一,范氏義莊的“贍族”措施并不限于貧困族人,而是惠及宗族所有成員,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則;第二,每人每日給米一升,約略相當于每人一天的糧食消耗量。而范氏宗族成員并非僅依賴宗族的救助,大多有其他生活來源,因此僅從給米的數量而言,也難以濟貧視之;第三,婚娶喪葬之事,有錢則繁,無錢則簡,雖關涉倫常禮教,卻與保證人們的基本生活沒有必然關聯。所以,學術界以社會救濟解釋義莊的“贍族”行為未必確切。實際上,范氏義莊的“贍族”行為已大大超出社會救濟的概念范圍,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正因為如此,范氏宗族成員的生活不只能基本維持,而是得到較大改善,普通族人自不待言,“雖至貧者,不復有寒餒之憂”。明末清初學者顧炎武亦稱,自范氏義莊立,“至今裔孫猶守其法,范氏無窮人”。
二、清代的范氏義莊以周貧濟急為宗旨
范仲淹以后,由于時世變遷,社會動蕩,范氏義莊歷經盛衰興廢。與此相應,義莊的條例、規則也因時而變。范氏義莊規矩曾經多次增刪,贍族原則亦有很大變化,主要包括:
(一)由普遍福利逐漸變為以救助貧窮為主
義莊初設時,范氏族人僅90余口,歲人租米8OO斛,故“以其所人,給其所聚,沛然有余而無窮”。由于宗族成員不斷增加,生齒日繁,而義田數量所增有限,且賦繁課重,普遍福利的原則雖未打被,但已窒礙難行,難以為繼,逐漸向以救助族中之貧困成員為主轉變。這種傾向早在北宋元符元年(1098)六月續定規矩中已見端倪,其中有“諸位子弟官已升朝,愿不請米絹錢助贍眾者,聽”一條,雖非義莊強行規定,但與范仲淹手定規矩已有所變化。元、明時期,資料闕如,情況不明。清朝康熙十七年(1678)《續申義莊規矩》中規定:“體貧勸學以示教養。祖澤本以周急不以繼富,嗣后子孫寡婦貧無子老至六十、貧有子老至七十者,俱計年遞加優給;其家殷者,雖老無子,例不加給!眴试釗嵝粢嘁载毟粸閷嵤┰瓌t。逐步明確周貧濟困的救助宗旨。其后主奉范能滸再次增改,規定:子孫年滿16歲,經審核后可以本名支取一份米糧,“年至六十以上加優老一戶,七十以上加二戶,八十以上加三戶,九十以上加四戶,如內有無子孫者再加一戶,如有廢疾不能自營衣食者再加一戶。加給之數通不得過五戶。如有家道殷實不愿支給者聽”;“寡婦守節滿三年者,本房房長及親支保明,批給本名一戶米,五年以上加一戶,十年以上加二戶,十五年以上加三戶,二十年以上加四戶,過此不加給!痹诤髞淼摹对龆◤V義莊規矩》中,明確提出“周貧”口號,對貧困族人予以特別照顧,規定:“謹考先規,子孫不論貧富均沾義澤,遇有極貧,量加周贍,似可毋庸再益。但有貧病交加,實在不能自存者,允誼矜念,以廣先仁。每歲房支長報名,執事核實,每名給米一戶,稍資澶粥,極困者量加!庇纱丝梢,時代愈后,范氏義莊愈是強調濟貧功能。
(二)保障內容更為廣泛
范氏義莊初創時,社會保障的內容僅涉及“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隨著時代的發展,義莊的保障內容愈益廣泛豐富。
第一,鼓勵科舉人仕。在古代中國,個人乃至家族的社會地位不是由財富決定,而是任官的資格決定的。唐宋以來,讀書應舉作為人仕的主要途徑歷來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明代匕海名士陸楫所言“天下事非科第不可為”,實是對這一現象的最好詮釋?婆e人仕與門祚綿延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因而能夠得到家族的鼓勵。熙寧六年(1073)范氏義莊《續定規矩》中規定:“諸位子弟得赴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七陌,下皆準此),再貢者減半。并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嘉定三年(1210),根據物價漲動情況,為使“諸房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勵”,又對“得貢大比者”追加獎勵金額,得解赴省,支錢一百千文;中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五十千文。沿至清代,獎勵愈重:“赴省試時給科舉米五石,給而不赴試者追繳;得貢人太學者,給匾額米四石,鄉試中式者五石,成進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
第二,重視義學教養子弟。范氏義學設于何時,學術界是有爭論的。方健《范仲淹評傳》一書中認為,范氏義莊中設有義學之說,“其唯一史料依據仍為牟氏(元人牟蠛)《義田記》之說。但這種說法是靠不住的?梢詳嘌,義學之設,乃在仲淹逝世之后,在他生前絕無此事”。事實上,據筆者所知,除元人牟蠛撰《范氏義塾記》(即《義田記》)中有“范文正公嘗建義宅,置義田、義莊,以收其宗族,又設義學以教,教養成備”的記載外,元至元年問地方官府出具的《范文正公義莊義學蠲免科役省據》所錄范仲淹直系后人范士貴給皇帝的告狀書中,有“先世范文正公,舍宅為路學,作成人材,置買義莊田,養贍宗族,及創義學,以教子孫”之語。此說出于范仲淹嫡孫之口,又被皇帝圣旨引錄,應屬可信;又據元至元三十一年(1294)中奉大夫、江南浙西道肅政廉訪使徐琰撰寫的《文正范公祠記》,也有仲淹“買田以贍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而子孫類份份焉’’的說法。則范仲淹創立義學之說,恐難否定。雖然范仲淹手定義莊規矩中未曾提及義學,但僅隔20年后的熙寧六年(1073)《續定規矩》中卻有相關規定:“諸位子弟內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諸位教授……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為眾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六人……”。唯此記載僅言明教授束惰由義莊給予,而義莊對生徒的支助情況還不清楚。直至清朝康熙十七年(1678)所定《續申義莊規矩》中才逐漸明確:“至于祖規設義學教族子弟,今族繁散處,不能在在設學延師。嗣后會文書院舉業成篇者,諒給紙筆五斗;文理略通者給一石;文理清(精?)通與游庠貢監并給三石;得與大比試者,每次給科舉米五石,稍示勸勵,以存教族遺意!贝撕,主奉范能滸再次增定規條,于勸學尤為致意,重申:“諸房讀書子弟,書院春秋面課,制義成篇者,量給紙筆米五斗;二義粗通與考者,給一石;補郡邑諸生者,給二石;貢監生與大比試者,一體均給!逼浜蟾鼘iT立有“廣義莊勸學規矩”,詳細規定了對宗族子弟讀書教學的獎勵措施。
(三)提出了對族人的道德要求
南宋寧宗嘉定六年(1213),范仲淹六世孫范良在《續定規矩》中把揚善懲惡與義莊的贍族行為相聯系,加強了對族人倫理道德的要求,規定:“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者,罰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奸盜、賭博、斗毆、陪涉及欺騙善良之類,若戶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后,長惡不悛,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文正位,當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鄉,以為子弟玷辱門戶者之戒!鼻宕妒狭x莊的道德教化傾向更為嚴重,《主奉能滸增定規矩》中提出“優老”、鼓勵守節等措施,如前引資料中年六十以上的宗族成員,可領取雙份乃至五份的米糧資助,從中體現出對老年宗族成員的優待;對于守節寡婦,依其守節年限也有領取雙份乃至四份米糧資助的規定,至于未能堅持守節、“失志不終者”,則不予資助。
三、范氏義莊宗族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
范氏義莊開后世義莊制度的先河,其敬宗收族、維護子孫生存、延續祖宗血脈的功能得到當時及后世的廣泛認同,南宋人劉宰在《希墟張氏義莊記》中說,自范仲淹創立義莊后“吳中士大夫多仿而為之”。自此以后,族田義莊的數量大為增加,所謂“蘇郡自宋范文正公建立義莊,六七百年世家巨族踵其法而行者,指不勝屈”;“自明以來,代有仿行之(范氏義莊)者,而江以南尤盛!比缢拇ǔ啥际⿹P休,“復割二頃為義田,遵文正公舊規,刻諸石”。浙江東陽人陳德高,割腴田千畝立義莊,“略仿范文正公之矩度而適增損,以適時變”。據李文治、江太新先生的粗略統計,明代276年間,各地族田義莊資料約有200宗左右,遠遠超過宋元兩代的總和(400年間約70余宗)。清代更出現了設立義莊的高潮,以致有“義莊之設遍天下”的說法。據范金民的統計,至清代末年,僅蘇州府的義莊數即達到200個之多。
范氏義莊的影響,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宗族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范仲淹手定的《義莊規矩》及后人的《續定規矩》,成為后世各義莊規條的范本,奠定了義莊制度的基礎。
后世義莊均設有贍族條例,實即宗族社會保障制度、方法的規定,這些制度規定大體模仿范氏義莊的規條,并在新形勢下略加變通。如浙江龍泉湯氏義田收人的分配方法,“大略仿范文正公之成規而微有損益!苯K暨陽陸氏亦“仿范文正公定義莊法,計口而散之”;蛟S奉行普遍福利原則的族田、義莊并不多見,但也代有所聞,如安徽歙縣余文義所置族田入的分配,“人日鋪粟一升,矜寡廢疾者倍之”;江蘇溧陽縣錢鐸,于明嘉靖時購置族田、建設義莊“以贍其族”,直至清代道光年問,“錢氏無失業之民”;清代中后期的盛康,在吳縣、武進縣分別設置留園義莊和拙園義莊,其中留園義莊的贍給范圍限于其直系子孫,“不論貧富皆與焉”。當然,就其主流而言,后世的義莊更注重保障族中貧困、老殘人員的生活,往往立有“賑貧”、“優老”、“恤煢”、“助婚”、“勸學”等規條。追本溯源,這也是與范氏義莊的垂范作用分不開的。
明清時期宗族義莊社會保障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在宗族提供物質生活保障的同時,非常注重道德教化,也即是把提供物質生活保障與要求遵守傳統倫理道德緊密結合。這種注重道德教化的傾向,雖然與明清時期的社會文化氛圍密切相關,卻也是與范氏義莊的引領作用分不開的,因為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對被救助族人的道德要求,早在南宋嘉定三年(1210)范仲淹六世孫范良續定的范氏義莊規矩中已經明確。明、清時期,政府更注重對百姓思想的控制,在基層建立了鄉飲酒制度、講“鄉約”制度等,圍繞皇帝的“圣諭”,宣揚封建的道德倫理。宗族作為封建統治的基礎,積極配合政府,宣揚封建倫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之作為向族人提供物質生活保障的前提。明代福建建陽縣劉氏義莊在贍族時,規定“患苦鄉害及族黨者雖貧勿給”。道光三年(1823)所立無錫安氏《義莊規條》指出:“設義田以贍族而勸懲之意寓焉。族中有孝友克敦貞節可風者,為之請旌,所以振綱常而厚風俗也。其注冊先孝順義節之告匱者,次鰥寡孤獨、廢疾之無依者”。蘇州王鎏《義田記》中也要求:“當周其恂獨者,厚其有志務本業者,而游惰者不與,寓勸懲于周恤之中!辈簧僮谧逶谄滟犠逡帡l中明確指出,只有“安守本分”且貧困之人才予贍助,至于游惰之人或“不守本分辱及祖先自取貧困者,全家不給”。
清代宗族對族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尤其集中在敬老和恤寡方面。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均十分重視養老問題,清代尤甚,歷來為人稱道的“千叟宴”等即是清代特有的現象。清代的重視養老,不僅僅停留在表面,而且在國家的政策、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如有子孫對祖父母、父母“奉養有缺者,杖一百”等法令。在思想意識方面,提倡孝行,康熙皇帝頒發的“圣諭六條”中強調要“孝順父母”。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以救濟貧困年老之人。與此同時,不少宗族也積極響應政府的號召,在宗族舉行的社會保障方面突出“優老”舉措,如道光十七年(1837)蘇州潘氏《松鱗莊贍族規條》中規定:“凡貧老無依者,無論男女,自五十一歲為始,每月給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給二斗,七十以上給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給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給三斗!边@一措施與康熙年問范氏義莊的做法如出一轍。一些宗族在規則中專門列有“養老叟”、“養老太”、“優老”等條,對族中老人予以特別的關照。
宋代以來,政府加大了對婦女貞節觀的宣傳力度,“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說教,嚴重束縛了人們的思想。為了鼓勵婦女守節,地方社會紛紛設立“清節堂”、“恤嫠會”、“儒寡會”等機構或團體,對守節婦女提供衣食等生活保障。在這方面,宗族的作用也不可小視。幾乎所有的宗族在義莊章程或贍族規條中都十分強調對寡婦生活的照顧,道光四年(1824)常熟《王氏懷義堂義莊規條》中提出:“族中孀婦除給米外,每年加給棉花二十斤以資紡織,俟伊子孫年交十七歲后停給;無子孫之孀婦常給;守寡不終者不給!边@與康熙年問范氏義莊的規定也非常相似。此外,如海寧查氏《酌定規條》、會稽張氏《義田規條》、山陰徐氏《義倉規條》等均設有“恤寡”、“恤煢”、“勵節”、“恤嫠”等項,表明鼓勵婦女守節的態度。由此可見,清代宗族社會保障中的道德教化色彩愈趨濃厚。
宗族義莊重視儲糧備荒的舉措,也明顯受到范氏義莊的影響。早在范仲淹創立義莊之時,即已考慮到了義莊的備荒作用,要求:“自皇祐三年以后,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糧;若遇兇荒,除給嫉糧外,一切不支……更有余羨數目,不得糶貨,樁充三年以上糧儲!毖刂撩髑逵绕淝宕,義莊族田的備荒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考慮更為周全。如清初蘇州吳氏《創立繼志義田記》所述吳氏義田600畝,其中“以百畝為備荒田”,專門用以備荒;再如蘇州彭氏《莊規》中說:“誼莊初創,應籌久計。范莊規條,并無備荒之款,以上年之田租,供次年之支發,如上年歉收,即照所歉收之分數,于次年發款內勻攤減發,自宋以來相沿已久。惟新建之莊情形不同,設遇歉歲,米珠薪桂,仰給于莊者,視豐年尤形拮據。若無備荒之款,族人必多觖望,惟發商生息,總是目前補苴之策,應俟本莊拓地建倉,即以發商銀錢糴谷存倉,以足備三年之蓄為度,較之發商,則無歇業虧折之虞,較之存米,則無熱蒸熏變之患。若倉廒高敞,收儲合法,酌定三年,推陳易新,必更妥協。是在司莊者處置得宜,即永禁發商本折兼收兼放,尤為盡善,萬一連遭歲侵,儲蓄不繼,暫權事之緩急,先兇后吉,酌量停減,一俟豐收,即復舊規”?梢,清代的宗族義莊(或族田)在救荒防災方面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
(作者:王衛平,蘇州大學社會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