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條 社會培訓是指市屬各部門借用學校場地舉辦短期培訓班。
社會培訓工作由社會培訓處負責管理,其他相關處室配合。社會培訓的教學與學員管理,由社會培訓處與主辦單位協商確定。
第147條 學校對社會培訓實行目標管理。
(一)社會培訓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接納的班次必須嚴格審查把關,由分管社會培訓的校領導審批。學習內容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符合學校的紀律要求。
(二)社會培訓處必須在每個班開班前一周將辦班計劃,包括辦班單位、人數、內容、時間和教室宿舍安排,送有關校領導和相關處室。
(三)社會培訓必須加強管理,嚴格執行物價標準,不準亂收費、亂開發票,保證質量,做好優質服務。
(四)社會培訓處每年必須完成一定的培訓任務。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與社會培訓處年初簽訂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