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及其預防
法律教研部 羅瓊
導入:為什么要講這一課
一、什么職務犯罪
(一)職務犯罪的概念
(二)職務犯罪的類型
1、貪污賄賂犯罪
2、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三)貪污賄賂犯罪的罪名體系(主要罪名)
罪名體系包括1. 挪占型犯罪2. 賄賂型犯罪(79刑法中是分離)
1、挪占型
判死刑罪名有幾個?貪污和受賄、重罪
修正案九生效前,刑法還有55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廢除其中的9個,最終刑法能夠判處死刑的罪名剩下46個。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4)隱瞞境外存款罪。
(5)私分國有財產罪。
(6)私分罰沒。
2. 賄賂型犯罪
(1)受賄罪。
(2)單位受賄罪。
(3)對有影響力人員行賄罪。
(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用單位的錢,風險大。
(四)貪污賄賂犯罪的刑罰
1、主刑的種類:
(1)拘役。
(2)有期徒刑。
(3)無期徒刑。
(4)死刑。
2、附加刑的類型
最不重要是哪種?
(1)剝奪政治權利,不是說其不重要。
(2)沒收財產:包括部分和全部財產,后者如以前抄家,只能沒收宣判時現有的財產。
二、幾個常見的問題(為規避刑法風險的認識誤區)
(一)幾個常見的問題
1. 什么時候會判死刑?
2. 為什么有人貪那么多,居然沒死?
3. 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兩句話都對的。
4. 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構成貪污、賄賂罪?
5.什么是國家工作人員?
6.挪用與貪污有什么區別?
(1)實體上的區別:挪用是打算換,貪污是拿了國家錢不打算還。
(2)證據上的區別:
(二)關于挪占型犯罪的誤區
1. 挪用公款后為應付財務檢查而涂改賬冊。
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2003年 《紀要》)
2. 不動產沒有過戶,不算貪污。情況復雜。
n (于繼紅貪污案,《刑事審判參考》(第4卷下))
3. 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發的“獎金”,不算犯罪。定貪污和私分國有財產罪。
4. 案發前把錢還了就不是挪用公款罪了。
(三)關于賄賂型犯罪的誤區
1. 我辦事,她收錢,很安全。
2. 禮尚往來而已,沒有具體請托事由。16年變天了不需要請托事務。
3. 我只是“借”(錢、車、房),不算受賄。n
4. 小賭怡情,不算受賄。
5. 接受服務,不屬于收受“財物”。
6. 他們只是到我家開的店子里消費了一下,公平交易。
7. 我送錢是為了拓展正當業務,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
8. 我收錢但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9. 事后受賄不構成受賄。n
(四)關于瀆職犯罪的誤區
1、我們不貪不占,都是為了工作,就是沒干明白,也不是故意的,不是犯罪。
2、工作沒干明白,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就是犯罪。
三、中國職務犯罪的特點
1、大案要案增多。
2、窩案串案突出。
3、生活腐化伴隨
四、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一)優化權力運行機制
(二)完善防范職務犯罪法律法規
(三)強化對職務犯罪的監督。
(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