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
羅 瓊 法律教研部
公務員三個標準:(一)依法履行公職;(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但并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如公立學校老師、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等。
一、《公務員法》修改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
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
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
二、公務員分類制度
(一) 公務員的分類規定體現在以下方面:
1、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設置與相對應的銜級。與一般公務員相比,其職業存在較大風險,需要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工作明確指揮層級,保證政令暢通。
2、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縣級以上和鄉鎮機關職位實行分卷考試如江西和湖南。
4、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要機密的以及職責特殊的小語種職位、高級翻譯,難以通過筆試和面試競爭的,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5、考核指標不同職位類別、層級機關分別設置。
6、公務員進行分類分級培訓。
(二)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的模式:
1、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數量最多。
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如公安部門的法醫、外事部門的翻譯,低替代性,成長周期長,培養成本高。
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分布在基層一線,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責。
4、其他類公務員。
(三)職務、職級與級別。
1、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2、逐級晉升要具備任職年限。
3、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有明確規定:
三、公務員的素質保障與更新機制
(一)錄用。
(二) 職務、職級任免
公務員任用方式:
1、選任制。
2、委任制。
3、聘任制。
(三)培訓和交流
1、提高公務員素質是培訓的出發點。
2、交流包括調任、轉任。
(四)辭退、辭職和退休
公務員退出機制包括辭職、辭退、退休和開除。
1、辭職分為辭去公職和辭去領導職務,辭去公職即失去公務員身份,但辭去領導職務并不因此失去公務員身份。
2、辭去領導職務
3、自愿退休的條件:
四、公務員激勵機制
(一)工資、福利和保險
(二)考核與獎勵
1、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
2、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為主。
(三)職務、職級升降
五、公務員的監察機制
(一)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監督和懲戒。
事件一:公務員下班送外賣是否違紀?
事件二:開專車的副鎮長被紀委查了。
(三)處分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精神性懲戒。
第二類,實質性懲戒。
第三類,開除。
(四)回避制度
1、任職回避中應回避職務的范圍,包括三種:
2、地域回避由來已久,清朝的時候就有官員不得在本籍500里之內任職的規定,為避免親屬、朋友等對公務產生干擾,
3、公務回避: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
4、離職回避。
(五)申訴與控告?己藶榛痉Q職不能申訴,不稱職才能申訴。
1.復核程序。
2.申訴程序。
3.再申訴程序。